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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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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 常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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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修改未成年人刑案办理规定—知名专家律师常卫东为您讲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新规
发布时间:2014-01-08 19:34

常卫东律师(全国优秀民刑商事领域专家律师)

最高检修改未成年人刑案办理规定—知名专家律师常卫东为您讲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新规

随着李某某案件的落幕,未成年人犯罪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所谓“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六章八十三条。《规定》要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规定》强调,要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开展社会调查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名誉,避免向不知情人员泄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涉罪信息。最高检有关人员指出:必须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获得辩护人辩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讯问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应当认真执行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把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教育和办案的参考;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应当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充分发挥这项制度在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人方面的作用;应当严格执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尽快回归社会而不受歧视,预防其重新犯罪;等等。

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规定》的修订以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为基础,旨在贯彻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殊保护的原则。

梁启超《少年中国说》中有一段耳熟能详的话:“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希望广大的未成年朋友以此共勉之!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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