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男女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后,男方以双方为避债而假离婚为由,迟迟不给付约定的补偿款。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男方全额支付。 【案情】 原告赵佳与被告潘某某于2014年1月6日登记离婚,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根据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家居物品折价款人民币50,000元(以下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 被告潘某某辩称,2014年1月6日登记离婚是原告为了使300,000元夫妻共同债务成为被告个人债务而实施的假离婚,《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原告自行草拟,被告是在原告以自杀相威胁并口头承诺2年后可复婚的前提下才签署的。被告向父母隐瞒离婚的事实直至2014年8月31日原告搬出时,嗣后,被告从父母处得知,被告母亲于2009年9月20日及同年12月22日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支付给原告母亲58,800元及20,000元,由原告方从青岛购买家具后托运回上海,属于被告的财产。同年6月6日、6月22日、6月23日被告通过银行分别打款给原告8,300元、2,000元,总计10,300元,,该款应从50,000元中扣除。 【焦点】 1.本案离婚协议是否存在变更或撤销的情况:本案中,被告主张订立《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出于原告以自杀等方式胁迫,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认可,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 2.男方父母在婚前出资拟用于购买家具,家具是否属于婚前财产:原告方用被告母亲给付的钱款购买家具、家电等家居物品,但从钱款的交付时间来看,该款具有彩礼性质,原告将所购家具、家电等物品置放于被告家中,离婚时原告要求折现亦在情理之中。 【判决结果】 法院在扣除被告转账还款部分后,被告尚需归还原告39,700元,相应的利息也应以39,700元计算。 【律师观点】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需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另,如果能够证明对方隐匿、转移财产而自己并不明知,或漏分的财产均可向法院提出起诉。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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