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献锋律师:劳动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了“用工主体责任”,导致很多案件在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或者工伤职工是否与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了不少争议。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作出了不同的裁判。个人以为,这篇文章简明扼要、观点明确,很能说明这个问题,现转发如下,供大家参考。 --------------------------------------------------------------------------------------- 【“用人单位”与“用工主体”的区别】 作者:李艳波 虽然两个词看起来好像是一个意思,但其所表达的法律意义却相差甚远。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经济组织。用工主体则不同,用工主体没有法律上的特定含义,也就是说法律上对这种主体没有限制,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因此,要区分二者的不同,就要从二者的法律责任出发:“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相对应的主体,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劳动保护,支付工资,存在加班行为时需要支付加班费,符合法律规定时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等。 “用工主体”的法律责任在《劳动合同法》中有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在劳务派遣的规定中,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而被派遣的劳动者工作的单位为“用工单位”,也就是说派遣单位要承担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支付工资的法律义务,而“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是没有任何义务的,只是“用工单位”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这个劳务派遣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于用工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属于民事法律范畴,不受劳动法律调整,因此当发生纠纷时,适用民事法律法规。 另外,在建筑领域经常出现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受伤无法认定工伤的情形,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由具体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条款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在转包、违法分包后,包工头雇佣的工人与发包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也就无法认定为工伤,因此,此处的“用工主体”责任就是民事范围的民事责任,应当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通过以上两个词语的不同含义,可以看出法律上的用语是十分严谨的,需要我们仔细研读和思考,以上是本人理解,如有不同意见,欢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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