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病历被冒名的工伤案 张某是GT热电公司的员工,在公司发电部从事司炉工作。2016年4月24日5时许张某即将下班时,因双螺旋机内有一水泥块儿需要处理,张某在进入设备内处理时不知谁开启了电源,导致设备运转将张某严重挤伤。事发后就近被送往一家县级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第二天转入某骨科医院治疗。出院后,公司以垫付医疗费十几万元,对张某的赔偿事宜一拖再拖。于是张某委托律师代为维权。 接受张某的委托时,张某不能提供劳动合同,唯一能提交的住院病历和诊断书也不是自己的名字,经了解,原来在其住院时,公司是以员工胡某的名字办理的住院手续。由于张某的主张缺乏主要证据,律师在向其进行了风险告知后,开展了如下工作:1、找到张某当班的几个同事,由同事出具了张某受伤经过的书面证言,并全程录像(之前向证人释明了风险,同事们对公司的行为表示气愤,愿意作证)。2、驱车往返数百公里,先后向张某入住的两家医院的主治医师、院领导提出要求更正病历,对方故意推托不予办理(并以录像的方式固定了证据)。3、找到员工胡某,调取了胡某的证言,证实病历上的胡某没有住院。4、张某发生工伤后,公司将该事故作为安全事故在宣传栏内予以通报,通报稿详细记录了张某发生工伤的经过,我们拍照固定了证据。 收集到上述证据后,我们首先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张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时撰写书面投诉材料,将两家医院不如实更正患者病历的行为,向县市两级卫生局投诉,要求卫生部门查处,为下一步认定工伤做准备。并期待卫生部门对医院的查处够促进工伤赔偿的调解。果然不出意料,在向县卫生局提出投诉后,当日张某就接到了公司领导的电话,主动要求对工伤赔偿事宜进行和解。 关于赔偿数额,律师根据“患者”胡某的病历记载的伤情,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基本符合八级伤残,在征得张某本人同意后,以八级伤残计算了张某的赔偿数额。公司将我们的主张经咨询律师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如约履行。 张某工伤案,未经繁琐的确认劳动关系、认定工伤、仲裁工伤待遇,历时一个半月直接获得了赔偿,收到赔偿款,当事人满意的说,这个数比想象的翻了一倍还多,耗费的时间却不到想象的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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