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女士来电咨询:自己与老公张先生是再婚家庭,就在不久前,张先生将10万元现金送给他前妻张某,资助其买房。曹女士是后来才知道这件事,她认为这10万元现金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无权单独处分,于是要求张某返还。张某认为这钱是张先生自愿送给她的,因此不愿意返还。曹女士求助市老龄办,想知道这钱可以要回来吗?
市老龄办答复:这涉及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详细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作出决定。夫或妻并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张某接受张先生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代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因10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张先生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张某的行为损害了曹女士的合法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因此,张先生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曹女士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张某返还。对于是要求返还10万元还是5万元,由于夫妻财产并未分割,属于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同,既然认定了赠与行为无效,曹女士就有权要求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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