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是一种常见方式。但是诉讼是有成本的,如诉讼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目前,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用由败诉人承担已被世界各国所认可且无异议。但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如何承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丽水市的基层法院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如何承担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特别是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中央银行的借款合同格式是统一的,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有明确约定,有的法院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有的法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由于现在倡导判决书公开,这种情况如果长期下去,对司法机关的权威将产生不利 的影响。 针对目前的情况,本人建议: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对司法解释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二、合同就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承担作了明确约定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约定即为有效。如果债权人依据合同约定就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向债务人提出主张的,法院在审查债权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后,应该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 三、合同没有约定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承担内容的,由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定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是否为必要开支作出判决。 建议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现有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承担问题作出指导性意见,统一裁判标准,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无理滥讼、提高公民的法治观念,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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