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夫妻互相扶养作者:石磊律师 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联系电话:13595650524 夫妻互相扶养,是妇女经济权利独立和妇女社会地位提高以后,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必然存在的社会现象,进而在法律上的体现。夫妻互相扶养如何理解?夫妻互相扶养在生活中如何践行?夫妻互相扶养对生活有什么意义?本文从我国婚姻法的具体规定出发,试着进行剖析。 一、对夫妻互相扶养的理解 (一)法律规定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四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二)夫妻互相扶养的内容 我的《婚姻法》,从1950年颁布到后来的修定,都有关于夫妻互相扶养的规定,并且强调是义务;只是1980年颁行的《婚姻法》,将夫妻互相扶养的规定独立成一条,充实的内容。1980年的《婚姻法》将夫妻互相扶养规定在第十四条,2001年的《婚姻法》将此规定在第二十条;内容没有变化。 这就是关于夫妻互相扶养的规定。根据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具体体现为: 1、夫妻相互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的责任。 这是维护夫妻生活的基本要求。如为对方提供住房,在对方生病进行医治,夫妻共同承担日常生活费用等。 2、夫妻相互扶养是权利,也是义务,且是平等的。 这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过来,妻子有要求其丈夫扶养的权利,丈夫有要求其妻子扶养的权利。这是夫妻地位平等、夫妻财产权、劳动权平等在生活中、在法律上的体现。 3、夫妻相互扶养是相互的,是现代社会和法律规定的不可更改的的义务。 在古代,或者在上个世纪女权运动之前,妇女经济权利独立和妇女社会地位提高之前,强调的是丈夫对妻子的扶养义务,是单方的义务。女权运动之后,妇女经济权利独立和妇女社会地位提高之后,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妻子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拥有财产权和地位,也有承担责任的义务。为此,在家庭生活上,由以前的单方义务就变成了双方义务。 4、夫妻互相扶养是婚姻存续期间的法定义务。 通过法律条文,能够清楚地读出其中的含义,就是:夫妻互相扶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旦离婚或正在离婚,原夫妻双方就不再负担互相扶养的义务。 如此,夫妻离婚时或离婚后,就不再承担扶养义务和享有被扶养的权利。当然,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不是扶养义务,只是帮助行为。 二、夫妻互相扶养的践行 社会生活,需要法律规范,我车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互相扶养。这一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践行,是每家人都应当思考并实践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有共有制、分别制、混合制。但在现实生活中,由此就演化出三种扶养方式。我把这对应称为一般表现形式、分别财产制下的夫妻互相扶养和混合制下的夫妻扶养。另外,由于人员流动性大,会出现夫妻分居的形式,由此就派生出分居形式的夫妻互相扶养等形式。 (一)夫妻互相扶养的一般表现形式 在我国,夫妻间一般没有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在这种财产制下的夫妻互相扶养,主要表现为提供住房、承担日常生活费用。如一方没有收入,另一方的收入用来为对方支付相应费用。 这种夫妻互相扶养,体现在点滴之间,因为没有区分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为共同财产,互相扶养时刻存在。 (二)分别财产制下的夫妻互相扶养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在这种财产制下,夫妻互相扶养,主要表现为提供住房、疾病治疗时另一方支付相应费用。 在这一财产制下,因为财产分别制,平时的互相扶养可能不那么明显。突出的扶养,可能主要是疾病导致无力医治或者贫穷、意外事故或者灾害导致贫穷,另一方在经济上的扶助。 (三)混合财产制下的夫妻互相扶养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财产制下,几乎就会是前面两种财产制下的扶养方式的累加。 出现这种类型,取决于夫妻之间的约定。在这种财产下的扶养,可能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扶养、可能体现在疾病、意外情形下的扶养,具体视情况而定。 (四)正常分居情形下的夫妻互相扶养 当今,人口流动性大,夫妻间可能因为工作、可能因为需要而分居,同样存在夫妻互相扶养现象。例如,一方有收入,而另一方没有收入,就存在扶养情况。 如前所述,当另一方不能维持其生活时,或者其他需要资金帮助时,另一方就扶养的义务。 (五)非正常分居情况下的夫妻互相扶养 夫妻之间,因为种种原因,可能故意分居或者其他不愿意共同生活的分居,我把此称为非正常的分居。在这种状态,夫妻互相扶养同样存在。 这一情况下,因为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当一方需要另一方扶养时,就得进行扶养。 (六)夫妻人身方面的扶养 前面讲的是财产方面的扶养,夫妻互相间,除了财产方面的扶养外,还涉及到人身方面的扶养。 夫妻人身方面的扶养,集中体现在精神方面,也还有身份代理方面的扶养。 精神扶养,主要是夫妻之间的沟通,保持正常的交流,不要给对方造成精神压力,不要冷落对方。例如,夫妻间的信息交流(违反规定的除外),对方情绪低落时的安慰,疾病时的看望料理等等,都是在精神方面给予扶养。 人身方面的扶养,就替对方处理一些事务。这也是扶养的一部分。 三、夫妻互相扶养争议的解决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通过这款规定可以看出,这是财产扶养的救济方式。 对于人身扶养方面,这里没有直接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刑法》和《反家庭暴力法》、《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能够查找到有关规定。 在人身扶养方面没有具体规定,散见其他法律规定,是由于认识不到位造成。相信,在今后,会得到相应补充。 如果负有扶养义务而不扶养,造成严重后果的而触犯我国《刑法》,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法律规定夫妻互相扶养的意义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互相扶养,具有意义深远,是夫妻地位平等、夫妻财产权在婚姻法上体现。 但从现实生活中来看,夫妻互相扶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需要夫妻自觉履行义务。当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作者剖析夫妻互相扶养的原因,愿能为大众自觉践行夫妻互相扶养,促进社会和谐。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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