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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律师事务所转离婚协议抚养费约定过高?法院判令严格依约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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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凌灿伟 时间:2017-11-17 20:28 点击量:244 |
2014年8月4日,小林诉至一审法院称,其父林某与母亲于2014年5月26日协议离婚,约定小林由母亲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抚养费为1200元/月,离婚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交付,以后抚养费按200元/月逐年递增,于每年6月1日一次性交付全年抚养费,直到小林成年。但林某从未按协议给付小林抚养费,小林请求法院责令林某履行协议约定。林某应诉称,小林诉请过高,自己只愿意每月支付小林抚养费500元,并向法庭提供了林某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材料,证明林某2013年年收入为27572元,月收入为1655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故小林要求林某支付抚养费,予以照准。但根据相关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根据林某的收入状况,小林的诉讼请求过高。据此判决:林某自2014年10月起,每月支付小林抚养费650元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一审判决后,小林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林父母协议离婚,且已备案。该协议对小林的抚养及支付抚养费标准已作出明确约定。林某未依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抚养费,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有损未成年人小林的合法权益,现小林要求林某按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且一、二审诉讼期间,林某未能举证证明签订离婚协议后,其生活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故林某的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而小林主张逐年递增且按年度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根据涉案离婚协议,仅约定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并无抚养费逐年递增且按年度一次性支付的约定,逐年递增及按年度一次性支付仅涉及生活费。 2015年2月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林支付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共计9个月抚养费总计10800元;从2015年2月起,林某应于每月1日前以1200元的标准向小林支付当月的抚养费,至他独立生活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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