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赖某与袁某于2010年年初相识后同居,后于2010年10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袁某于2013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赖某曾于2014年7月24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4年9月14日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赖某于2016年12月25日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以案释法 赖某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时,袁某下落不明的时间还只有8个月,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条件,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当赖某再次起诉时,距离袁某下落不明已超过三年,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赖某与袁某离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律师提示 对于“一方离家出走”这种情况,根据现实条件,一般解除婚姻关系的方法有两种: (一)申请宣告失踪,然后提起离婚诉讼。《婚姻法》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准予离婚。 (二)以分居满两年为由直接起诉离婚。如果夫妻一方离家出走满两年,另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在法院发出公告之后,即使另一方不出现在法庭,法院也可以根据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的事实,依照法定程序缺席判决离婚。 如果夫妻一方离家出走未满两年,由于案件的很多相关事实无法查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也难以认定,当事人的离婚诉求将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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