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 (【2014】行他字第2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报(2014)5号《关于张贤锋、王年姣诉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如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似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考虑到请示所涉案件中张诗春舍身救人的行为值得提倡,建议你院与下级法院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尽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做好相关安抚工作,以妥善化解争议。
此复。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2012】行他字第1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苏行他字第0902号《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相同问题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已经明确。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23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于保柱诉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即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此复。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 (【2011】行他字第50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施行前(即2011年1月1日前),工伤保险部门对职工无照或者无证驾驶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不认定为工伤的,不宜认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此复。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 (【2009】行他字第12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此复。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2009】行他字第5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企业职工因工伤害发生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施行之前,当时有关单位已按照有关政策作出处理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
此复。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 (【2009】行他字第2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三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此复。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复 (【2008】行他字第2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翟恒芝邹依兰诉肥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如邹平确系下班直接回其在济南的住所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此复。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7】行他字第9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7)辽行他字第1号《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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