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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鹰律师为某重大毒品案二审辩护被告人由死刑改判死缓
作者:李鹰   时间:2022-12-27 17:38   点击量:132

李鹰律师为某重大毒品案二审辩护被告人由死刑改判死缓

2016年8月11日,张某、胡某、陈某等十三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二审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大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次审理为本案的二审阶段,李鹰律师为被告人张某出庭辩护。

跨越三省 13人涉案

6人被判死刑 4人被判无期

   本案涉案毒品量巨大,为公安部督办案件,其中张某贩卖、运输毒品量多达5877克,其他涉案人员贩卖或运输毒品量也多达4千、3千、2、1千克等,且这些毒品的流传范围跨越广东、四川、陕西三省。2013年10月28日,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10月至12月期间将涉案人员胡某、张某、陈某等十三人抓捕归案。

  2014年,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并做出了判处张某、胡某、陈某死刑,张某、曾某、汪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王某、余某、饶某、方某无期的判决。因不服该判决,张某、胡某、陈某等十三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李鹰律师出庭为张某进行辩护,张某依法由死刑改判死缓

  2016年8月1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大竹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展开了二审。

     开庭前,李鹰律师前往达州市大竹县看守所先后会见当事人20多次。通过大量的阅卷、会见等工作,李鹰律师针对本案提出了张某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侦查机关收集相关证据的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是主犯不恰当,建议认定为从犯。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是在特情介入的毒品犯罪案件,在量刑时予以酌定从轻处罚。涉案毒品全部被查获,尚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危害。恳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在量刑时予以酌定从轻处罚。张某系运输毒品行为,而不是制造、贩卖毒品行为,其运输毒品社会危害性没有制造、贩卖毒品的社会危害性大,建议二审法院区别对待,一审法院存在量刑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以及量刑过重的质疑。对上诉人张某的二审宣告刑不适用死刑。最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对本案张某量刑确实存在不恰当,由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用专业、专注的精神对待委托案件

    李鹰律师们保持着专业、专注的精神,不遗余力的开展辩护工作,切实践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的诺言,并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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