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某诉严某某、周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一审 代理词 审判员: 卢某某诉严某某、周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案,李鹰律师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出庭代理一审原告卢某某参加庭审活动,代理人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根据《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及《合同法》规定,结合实际,特请开江县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一、 卢某某诉严某某和周某某夫妇之间民间借贷案已经谋县法院调解且生效。 严某某向卢某某共借款1351600元(大写:壹佰叁拾伍万壹仟陆佰元),约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经卢某某多次催收该借款。严某某均没有向卢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经查严某某与周某某在借款期间是夫妻关系。卢某某与严某某和周某某夫妇之间民间借贷案已经开江县法院调解且生效。 二、严某某和周某某夫妇至今没有履行开江县法院调解书所载明(给卢某某)的还款义务,严重损害了卢某某的合法权益。 严某某和周某某夫妇至今没有履行开江县法院调解书所载明(给卢某某)的还款义务,严重损害了卢某某的合法权益。2015年8月严某某、周某某将自己位于开江县某镇XX路的房产所有权无偿给第三人严某二,据查该产权证号:开城权XX号,面积共333平方米。并且转让给其儿子严某二,双方办理了产权变更和转移登记。经查严某二是严某某和周某某的儿子。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债权利益造成实际损害。 三、严某某和周某某向其儿子严某二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决予以撤销。 卢某某与严某某和周某某夫妇之间民间借贷实际发生在2008年、 2010年、2011年以前,该法律事实已经法院查证属实。某县房管局提供的资料显示,2015年8月严某某、周某某将自己位于开江县某镇某路的房产所有权通过赠予方式无偿给第三人严某二,严某二是严某某和周某某的儿子。并且转让双方办理了产权变更和转移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结合本案实际,代理人认为严某某和周某某向严某二转让房产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四、卢某某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行使撤销权未超过一年期限,卢某某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原告卢某某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是2017年10月11日,当天开江县法院根据开江县房管局提供的信息电话转告卢某某及其代理人,关于你单位提供的涉案房屋已登记在周某某、严某某儿子名下。因此,原告卢某某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行使撤销权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其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于法有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五、依法判决严某某和周某某承担卢某某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和差旅费1000元,两项费用共计11000元,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因此原告卢某某主张依法判决被告严某某和周某某承担其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和差旅费1000元,两项费用共计11000元。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由严某某和周某某二位被告承担。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的原则,即“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结合本案实际被告严某某和周某某向其儿子严某二无偿转让(位于开江县新宁镇清河路)房产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决予以撤销,因此原告卢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诉被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的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并且原告方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已经完成了积极、全面、正确、诚实的举证责任;向法庭举示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证据材料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目的,能够证明原告在起诉书中向法院提出的主张。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特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四川某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李鹰律师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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