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公诉刑不诉[2017]20号 被不起诉人范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因涉嫌受贿罪,于20xx年x月xx日经本院决定,并报xx县人大常委会同意,同日由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鹰,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XX涉嫌受贿罪,于20xx年xx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xx年xx月16日、xx月8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6年xx月2日、2017年xx月4日、2017年xx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本院反贪污贿赂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年初,蔚XX与古XX、刘XX合伙修建xx县XX乡车站集资房。2011年xx月份,为感谢时任XX乡党委书记的被不起诉人范XX在日常工作中给予的各种帮助,三人商量后由蔚送给范XX现金xx万元人民币,但范XX拒收。后在范XX与蔚某一次闲谈中,范XX谈到差钱,蔚XX说愿意以私人名义给范XX10万元。随后,蔚XX在xx县广场旁边送给XX现金xx万元人民币。 同时查明:被不起诉人范XX于2016年x月18日主动到xx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检举了XX涉嫌贩卖毒品的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院反贪污贿赂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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