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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翠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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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从“安全出口”坠亡,负责人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发布时间:2018-03-14 17:38

近日,河南驻马店一27岁的年轻妈妈坠楼身亡,只因KTV标记安全出口的门竟然变成了悬空门!

案发当晚,郭某来到一家KTV唱歌,期间郭某接到一个电话,由于房间内太吵,她就来到了走廊里,看到走廊一处房门顶上写有安全出口几个字,当时郭某就推门进去,没想到这是一个离地面有十几米高的悬空门,郭某一脚踏空坠下,经抢救无效身亡。

客人从“安全出口”坠亡,负责人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将KTV负责人吴某控制,并以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其刑事拘留。

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有网友评论称该KTV无照经营,属于违法行为,且负责人在明知是悬空门的情况下,仍然打开安全出口的绿灯,房门也没有另行上锁,仍可自由打开,明知故犯,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悲剧既已发生,再去讨论该KTV是否有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是否存在隐患等已于事无补,停业整改是必然的。

我们从刑法的角度来探讨一下该KTV负责人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

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规定了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显著区别在于,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因素,故意杀人是行为人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不仅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是希望这种结果不要发生,并能避免这种结果发生。

本案中,从KTV建筑外墙的痕迹看,一层外墙的出口有楼梯,且外墙楼梯应该是通往各个楼层的,只是不知什么原因二层以上的楼梯被拆除,也就是说在外墙楼梯未拆除前,各个楼层的安全出口是安全的,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

本案KTV负责人与被害人郭某无怨无仇,且经营管理KTV需招揽更多的客人,没有杀害他人的故意和动机,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但其在外墙楼梯拆除后应该预见会发生他人死亡结果的情况下,仍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没有采取其它安全措施,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另外,被害人郭某的死亡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因为该负责人虽然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但存在过失,因此认定KTV负责人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符合刑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