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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lawyer proceedings 
刑事侦查阶段 被害人有权 委托代理人
作者:刘勇军   时间:2014-03-30 15:33   点击量:12025

内容提要:法律是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每一部法律都是对适用对象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规定了各阶段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唯一在刑事侦查阶段中对被害人的权利规定模糊。本文旨在对侦查阶段被害人的委托代理权进行探讨,以求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侦查阶段达到权利平衡。


  关键词:刑事侦查 被害人 委托代理


  《刑事诉讼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与《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共同构架了我们国家诉讼格局。《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大刑事诉讼阶段。从条文上看,各阶段均对诉讼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对侦查阶段被害人的权利规定的比较模糊。本文旨在探讨侦查阶段有被害人的案子中,被害人在侦查阶段的委托代理权问题。以求在侦查阶段达到构架合理,权利平衡。为了讨论方便,本文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纳入侦查的范畴。同时,本文把受害人死亡的近亲属也纳入了被害人的范畴。


  一、刑事侦查阶段被害人权利现状


  1、〈刑事诉讼法〉从第84条开始到第135条,共52条内容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立案和侦查。在这51条的内容中,没有一条规定被害人拥有委托代理权。在〈刑事诉讼法〉总则中的辩护与代理的章节中所规定的代理也仅仅是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这是法律规定的现状。


  2、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遭受了构成刑事犯罪的侵犯后,往往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需要得到法律帮助。律师就成了被害人所谋求帮助的对象。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初始权利为报案。但是,对报案的程序以及报案后,如何去实现自己的权利,都会由于知识的缺乏而不知道如何操作。另外被害人还要面对在侦查阶段中对鉴定结论的复议权、了解案情等。这都不是简单的咨询了解被害人自己就可以做到的。


  在实践中,有的被害人提出了委托律师代理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但是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在此阶段被害人拥有委托代理权,律师往往无法操作。有的案件律师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律师将代理手续提交给侦查机关的时候,有的侦查机关拒绝接受。有的侦查机关虽然接受了,但是对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具体权限不知道怎么处理。所以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该阶段的被害人的委托代理权,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这个工作存在一定的混乱。


  3、侦查阶段的诉讼结构。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的侦查阶段诉讼结构,按照当前的法律规定是由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所组成的。在这个结构当中,侦查机关代表了国家,律师代表了犯罪嫌疑人,二者相互制约。二者都是拥有对法律知识的强势,惟有被害人在此阶段的程序上没有法律知识的强势。


  二、确立侦查阶段被害人委托代理权的必要性


  1、从理论上说,刑事诉讼的构架结构是保证诉讼参加人的力量平衡的表现形式。法律规定诉讼参加人的权利,意味着法律赋予了诉讼参加人的法定话语权。而只有话语权才是表达诉求的有效手段和方式。作为被害人受到了刑事犯罪的侵犯,其合法权益受到的侵犯是严重的,因此有必要从法律途径给予协助其救济。虽然,目前的法律规定被害人可以向侦查机关报案,但是侦查机关毕竟是代表公权对犯罪的追究,侦查机关并不当然是被害人的代理人或代言人。而在办理案件中,侦查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或根据犯罪嫌疑人极其律师的申请,做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司法鉴定以及取保候审的决定的时候,都涉及了被害人的权利问题,法律虽然赋予了被害人对司法鉴定的异议权,但是不赋予被害人委托代理权,就造成了被害人在法律知识缺乏的情况下,其司法救济没有得到相应的来自法律规定的帮助和协助。从构架结构层次来说,侦查机关在作出相关的决定的时候是居于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中间的,在这个时候犯罪嫌疑人因为法律规定获得了律师的帮助,而被害人却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而不能获得律师的代理服务,显然在司法构架中就达不到力量的平衡。


  2、从人权主义学说看,任何人在牵扯到法律问题的时候都有权获得法律所赋予的帮助。正在基于这一理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在立法上一步步的前推,才有当今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司法机关的讯问的时候就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但是,作为纠纷的原始本性来说,有被害人的刑事犯罪中,纠纷的对立矛盾面是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作为法律赋予矛盾的一方法律帮助却不赋予另一方法律帮助,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人权主义关于任何人都有权获得法律帮助的理念。而在实际上,这样的规定恰恰是法律对被害人在犯罪嫌疑人的侵犯的基础上再次侵犯。


  3、从被害人的角度上看。被害人遭受了犯罪嫌疑人的严重侵犯其性情往往很激动,从人的本性自我保护的角度对犯罪嫌疑人会有极其严重的愤恨,尤其那些主观恶性严重的犯罪,尤其如此,甚至造成极大的民愤。以至社会群体的愤恨。但是,由于被害人的刑事法律知识的缺乏,同时由于其深在犯罪案情之中,不能理智的考虑和处理问题,针对侦查机关经常会造成不理解甚至很冲动的举动,由此引起了侦查机关与被害人的情绪对立和不必要的信访事件。而如果赋予了被害人在侦查阶段的委托代理权,则被害人委托律师参加侦查阶段的活动,了解案情提出合理、合法的质疑,就会引导被害人依法律程序表达诉求,将对司法机关的误解予以化解。一旦遇到司法机关的不足,比如办理取保候审等不符合规定,可以从法律途径由律师代理被害人给予救济。从而在最大限度的避免因对法律知识的欠缺所产生的被害人对侦查机关的冲突。虽然,笔者没有做这样的冲突和信访做过统计,但是在实践中,这样的冲突并不少见。


  三、确立侦查阶段被害人代理权可能性


  1、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和全民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得到强化。出现了法律问题找律师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因此,被害人愿意寻求律师的法律帮助。这是被害人主观上的诉求。这一诉求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因此法律应当给予一个法律出口。


  法律帮助不仅仅限于一种法律咨询,从法制建设上看,法律帮助更多的应该表现在当事人可以委托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律师代理其行使权利。这样才能确保法律帮助的实现。


  2、《律师法》规定,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可以承办相关的法律事务。这是律师可以接受被害人代理的法律基础。虽然《律师法》做了如此的规定,但是,在刑事法律理论上是无法律规定允许即为禁止,因为被害人在刑事侦查阶段委托律师代理就出现了法律障碍。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障碍在立法是技术上只需要在《刑事诉讼法》总则中的“辩护与代理”中增加一条规定就可以了。


  3、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已经越来越多的出现了侦查阶段被害人寻求委托律师代理的现象。虽然因法律规定的缺失,技术上难操作。毕竟若干侦查机关开始接受律师的代理,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这充分说明了,赋予侦查阶段被害人的委托代理权是实践所需要的。


  四、侦查阶段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在诉讼中任何一方诉讼参加人都必须拥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在侦查阶段被害人委托的代理的法律地位如何。笔者认为,侦查阶段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权利来自于被害人的授权,权利行使依赖被害人的意志。但是,作为代理人应当利用法律知识指导被害人正确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五、侦查阶段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辩护与代理的辩护人和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可以是被害人亲属,可以是机关或社会团体指定的人。笔者认为,在侦查阶段对可以作为被害人代理人的身份不适合规定的过于宽泛。应当规定,只有律师才适合作为侦查阶段的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


  侦查阶段不同于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侦查阶段由于为了查清犯罪事实,不单纯是简单的有罪无罪或是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因此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所以非法律专业人士往很难胜任侦查阶段的委托代理人。尤其是被害人的近亲属不适合作为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被害人的近亲属因为与被害人存在利益关系,很容易情绪化,从而置法律于不顾,俗话说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因此在规定侦查阶段的代理人身份的时候应当力避情绪化的当事人近亲属。


  六、侦查阶段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按照法律规定,被害人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报案、对鉴定提出异议、复议等权利。所以应当规定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的权限为代理报案,代理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代理提出异议、复议以及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等。


  七、确立侦查阶段被害人委托代理权的意义


  1、确立侦查阶段的被害人的委托代理权在法律形式上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享有同等的法律帮助的权利,这样的结构利于侦查机关居中的三方结构,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侦查阶段各方在法律上的力量平衡。也符合平衡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的要求。


  2、确立侦查阶段被害人的委托代理权可以有效指导被害人表达诉求,减轻侦查机关的侦查压力。律师作为被害人在侦查阶段的代理人,在报案阶段就可以侦查机关之前就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进行审查。对于没有达到立案标准的律师可以动员被害人通过民事途径维护权利。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律师会指导被害人向侦查机关提供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证据线索,这样有利于快速查清案情。对于侦查机关依法作出的结论,在被害人不能理解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可以依据法律予以解释或者代理被害人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从而避免被害人与侦查机关的误解和冲突,也可以有效的起到对侦查机关的监督。


  3、确立了侦查阶段被害人的委托代理权,在刑事诉讼法上就形成了完整的辩护与代理制度。使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各方都在法律上获得法律帮助,平衡的给予保护和救济,这样就从刑事诉讼的的开始就是完整的辩护与代理。


  综上所述,确立侦查阶段被害人的委托代理权不但是完善刑事诉讼的辩护代理制度,更是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力量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有效方式。对当前司法现状下化解被害人与侦查机关的误解冲突,避免因法律知识缺乏导致刑事被害人信访的有效途径,同时又是刑事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


  笔者认为确立侦查阶段被害人委托代理权,理论上行的通,实践中有要求,现实中有意义,于法于理均合,因此应当在法律上赋予被害人在侦查阶段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八、当前立法状况下被害人委托代理权的救济措施


  1、在我们国家当前的立法的状况下,如何使被害人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权利得到有效的救济也并非没有办法。笔者认为,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人在刑事侦查阶段有权委托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中。但是,被害人可以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委托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介入案件的侦查阶段中。《律师法》修改后,因为《律师法》个别条款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个别条款存在差异,在实践中如何执行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24号(政治法律类137号)提案的答复”中说:“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新修订的《律师法》总结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有些具体问题作了补充完善,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执行。”全国人大的这一个答复,为《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执行《律师法》提供了立法解释的法律依据。因此笔者认为,当前律师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介入到刑事侦查中是有法律依据的。


  2、关于律师作为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由于有别于辩护律师,所以侦查阶段的被害人的委托律师的地位应当是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权利受委托人的限制。律师在办理业务中,发现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需要提出独立的法律意见的时候,应当受委托人的授权约束。如果确实需要提供独立的意见,受委托的律师应当通过律师协会组织向侦查机关提出。


  3、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作为被害人的代理的代理权限应当参照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限进行规范。限于为被害人提供法律上权利的救济。


  侦查阶段被害人的律师,没有权利会见犯罪嫌疑人。除非征得侦查机关的同意,并由侦查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在场。这是保证在程序上的公正和正义,也是与犯罪嫌疑人没有办案机关的同意不得会见被害人的规定达到平衡。


  笔者认为,上述措施能够在当前的法律状况下,对被害人在侦查阶段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且可以解决法律依据的障碍。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构架三足鼎立的刑事诉讼的框架,达到力量相互制衡。保障司法程序上的正义。


  通过司法实践中的积极的探索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积累下经验。待《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完善被害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规定。



  参考资料:


  1、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24号(政治法律类137号)提案的答复

  6、谌东华 王盘明 《论程序正义下的刑事诉讼结构》

  7、许江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结构和职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 1998年02期

  8、马贵翔 《刑事诉讼结构的效率改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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