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星林律师按:专业人士发表意见要尊重事实,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发表的意见尽可能客观、合法。】
案情简介(据媒体报道):未成年人A、B、C、D等人涉嫌强奸妇女F被起诉到法院, 因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又涉及被害人F的隐私保护,法院依法进行不公开审理。法院审理后,分别判处未成年人D、C、B、A三到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A、B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宣判后,一些专家、学者表态,认为案件是冤案,一些学者并接受媒体的采访,公布所谓的案件详细信息……其中一些专家、学者并不是案件承办人、当事人(监护人)、辩护人。由此,有三个问题请教一下这些专家学者: 第一问:你们了解案情么? 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A、B、C、D每一个未成年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受害人F的隐私。具体手段就是不让社会知道未成年A、B、C、D和被害人F的信息及案情。 不公开审理意味着除了公检法的案件承办人、当事人(监护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之外,任何人都不能阅卷,不能去了解案件信息。对于依法掌握信息的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公开。这两项义务在案件判决后也一样(否则,不公开审理就毫无意义)。 除公检法的案件承办人、当事人(监护人)及其辩护人(或代理人)之外的人不能了解案情,这些专家、学者你们了解案情么? 【一个刑事案件,往往一两份关键证据就能决定一个案件的定性,不完整阅卷,根本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未经阅卷而能了解案情是不可想象的。】 如果没有阅卷,不了解案情,请问是怎么得出冤案结论的? 如果你们说已经完整阅卷,了解案情。那么 第二问:你们是以什么身份?从什么地方阅卷的? 前文已述,非经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私自去了解未成年人A、B、C、D和受害人F的信息和案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相信,专家学者也一样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那么你们是以什么身份去了解案情的呢?又是从什么地方阅卷的呢? 如果是从其中一个未成年人(或A或B或C或D)的监护人那里得到案卷,那么你是以什么身份得到案卷的?是否征求了提供给你案卷之外的其他未成年人(监护人)以及受害人的同意?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手续? 无论你是专家也好,学者也罢,无论你是法官还是律师,你都应该遵守一个公民应该遵守的义务,未经法律程序,不得去了解法院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案件。 【这一问就是想知道你阅卷的合法性。不要打着促进法治建设等冠冕堂皇的理由,建设法治前提是守法!】 少数专家学者在媒体披露案件信息(真实性不知道),再三强调是冤案,就有了以下: 第三问:你们认为披露所谓信息是否违法?是否损害他人利益? 如果是为了其中一个未成年人的利益进行舆论宣传,那么是否损害了其他未成年人和受害人的利益? 请为我解释一下下面这个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没有规定时间,只是对这一类案件进行统一规定。那么这些媒体、专家学者是不是违反了该法律的规定。 请大专家、大学者们给予释疑解惑。 【特别说明:李**案的名称及案情均来自于媒体报道,真实性不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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