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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星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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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 叶星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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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1110120001015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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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从统治理论到契约精神
发布时间:2013-09-25 10:27

叶星林 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


我们国家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所谓法治就是依法治国,简单说就是依照法律治理国家。所以,谈法治首先应当明白什么是法律,不同的界定对社会有什么影响。在此,我就谈谈我对法律的理解,权且作为抛砖引玉。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基于不同的政治需要都会对法律概念作出不同的界定,这些界定之间只是角度不一样,正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没有绝对的对错之分。但是,不同的界定对不同社会的适应和产生的影响是不一样的。

第一部分 法律的阶级概念及其弊端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法律概念是根据马克思的阶级理论进行的定义,即法律就是一个阶级统治另外一个阶级的工具。从阶级角度分析,这个概念(以下称为阶级概念)无疑有其合理性。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阶级概念固有的局限性和缺陷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更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首先,法律除了阶级性的特点以外,还有公共性特点,法律的阶级概念并不能完整的概括法律的特征。

其次,法律的阶级概念,在意识形态上将社会划分对立和对抗的阶级,不利于法治。

在意识上,法律的阶级概念使大多数的国民把自己划入被统治阶级阵营。总是要找出一个对应的定位,不可能成统治阶级,,并且被统治阶级总是占大多数的,只能自我定位到被统治阶级阵营。按照阶级统治工具理论,被统治阶级具有反抗压迫和奴役的权力,那么被统治阶级就可以不遵守法律,甚至有权违反、推翻法律。 自我定位为被统治阶级的大多数国民来说,对法律的态度就是抵触、规避,而不是遵守和积极建设。

相应的,从事社会管理的政府及其官员就在意识上划入统治阶级。被定位和自我定位为统治阶级的人来说,意识上认为法律就是管理普通百姓的,是实现其对社会统治的工具,他们正是工具的使用者,可以逾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思想。甚至发展到认为公权力私有,进行权力寻租,导致腐败的加剧。

法治社会是需要每一个国民积极参与。阶级概念对社会在意识形态上进行的划分加剧社会的对立和对抗。一部分人给予管理的需要制定和利用法律,一部分人规避、抵触甚至对抗法律,致使法治的成本非常得高,使建设法治社会成了一句动听的空话。

第二部分 建议将法律的概念定义为“国民契约”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或者说按照社会的现状,如何界定法律的概念更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呢。

我认为,应当将法律界定为“国民的誓约”,即国民(国家)为了和平相处和发展需要就相处和发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达成的合约和承诺(以下称为誓约法律概念)。实质来说,法律就是利益的分配机制,规定如何分配和运用社会资源、利益。那么誓约法律概念如何解决阶级法律概念所产生的问题呢?誓约法律概念在建设法治社会中有什么优势?

首先,誓约法律概念有利于鼓励国民积极参与立法活动。因为法律是社会资源(包括管理权限,下同)的分配机制,就社会资源如何分配进行的约定,所以它涉及到每个人自身的利益,需要每个人自己参与。定性为誓约,首先要求国民就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协商约定,协商就需要参加,将立法活动当成国民自己的事情。建立立法与国民利益息息相关之共识。

其次,誓约法律概念有利于树立法律的平等观念。在誓约的建立(签订)过程中,有利于体现和落实平等观念和意识,因为契约的基础是平等,而不是特权,特权就不能进行协商。同样,通过广泛的参与、协商,立法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避免法律成为少数人掠夺的霸占社会资源的工具,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的正义。

再次,誓约法律概念有利于法律的推广执行。对自己参与协商(委托他人代为参与协商)而制定的法律,就是一种誓约,遵守自己的誓约不仅是一种法律义务,更是一种道德要求,实现法律和道德的有机结合。

我认为,法律是社会资源的分配机制,使国民就社会资源分配达成的一种誓约。它以平等为前提,要求每个国民积极参与(定约)并信守自己的誓约。而不应该大多数人规避和反抗的是少数人统治、掠夺资源的工具。正确、积极地界定法律,有利于法律发挥应有的功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基于上述理由,建议将法律概念界定为:国民就相处和发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达成之誓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