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会遇到买方不按时付款的情况,数额大的话会严重影响卖方现金流,此时卖方能否要求买方支付逾期迟延支付货款期间的利息?答案是可以。如果买方拒不支付,可向法院起诉,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获得支持。 迟延付款利息即逾期付款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买卖合同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所以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就按此条规定,参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照罚息计算,具体计算标准下文详述。 逾期付款违约金顾名思义,应从应当付款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怎么办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是:“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所以,买卖合同的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首先可以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时根据合同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都无法确定时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卖方有权主张在付款日后的任何一天开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因为这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当然可以放弃一部分。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那么罚息有什么标准?这里可以参考2004年开始执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根据该通知第三条,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可在原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所以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计算标准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 案例(源于真实判例) 甲向乙陆续提供建材,双方于2016年1月1日结算,乙尚欠甲货款6万元,但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经多次催要,乙仍不支付剩余货款,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立即支付货款,并以6万元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为标准,支付从2016年2月1日至货款清偿之日的利息。 法院认为,因为未约定付款时间,按照交易习惯,乙应当在结算时就将余款付清,甲主张从2016年2月1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不持异议。但是甲主张的计算标准过高,依法调整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予以支持,一直计算到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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