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逐步走向市场化,私营公司、私营企业不断增多。由于私营业主大多注重追求经济利益,在私营公司、私营企业经营过程中违法犯罪现象发案较多。同时,由于私营企业为私人个人所有,在其企业与私人个人之间很难作出准确的区分。如何准确将私营企业的犯罪行为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它涉及到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当如何量刑处罚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5月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解释》中规定:“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一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私有公司、私有企业属于个人。 1988 年7月1日国务院通过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的性质是企业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营利性组织。由于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不仅对外负无限责任,而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可以将私营企业所得利益直接用于个人消费。由此可见,私营企业经营者的个人利益等于企业利益,企业行为就是经营者的个人行为。据此,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果实施犯罪行为,就应该以个人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了正确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1999 年6月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法律法规是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所作出的规定。其产生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出现私营企业与私营者个人难以分辨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一些独资企业在采用独资公司形式时,经常发生没有按照公司设立的要求,严格进行公司资产登记和管理,出现私人独资公司经营者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为一体的情况,公司经营者个人支配公司的财产就象支配自己个人财产一样,整个公司的财产权完全掌握在经营者个人手中。公司所获取的利益即为公司经营者个人的利益。事实上,这些私营公司只是挂了公司招牌的私营独资或合伙企业,毫无真正意义上的有限公司的性质。但在适用刑罚时,对那些以公司的名义登记和管理,经营者为个人,以所持股份或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负责的私营公司,如果实施犯罪,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以该公司的资产承担刑事责任。而对那些虽经过公司登记,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合,名为公司,实为个人的私营企业,则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完全视为单位犯罪,就有可能放纵自然人犯罪,从而削弱刑法的打击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