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妻子李某某“私奔”领了证。岳父李某旗得知后,强行索要余下彩礼。因无法筹集彩礼钱,岳父逼着女婿刘某某写下“彩礼欠条”,并以此为证据,将女婿告上法院请求支付。目前,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驳回李某旗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2009年8月,吉安市的刘某军与李某花相恋,并准备结婚。李某花的父亲李某旗便向刘某军索要4万元彩礼,家境贫困的刘某军千方百计才凑到2万元。李某旗未足额收到彩礼,便阻拦女儿与刘某军交往。2010年春节,李某花“私奔”到刘某军家,并进行了结婚登记。李某旗得知此事,便来刘家强行索要余下的2万元彩礼。刘某军无奈出具了一张2万元的欠条。因刘某军未及时支付所欠彩礼,李某旗便以欠条为证据,将女婿刘某军起诉至法院。
刘某军认可欠条系其本人出具,但表示当时被逼得没办法才写下欠条。现在经济困难,无法支付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李某旗干涉女儿的婚姻自由,多次强行索要彩礼,其行为具备买卖婚姻的违法性。刘某军系在被胁迫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真实意思,出具了彩礼欠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系无效的民事行为。”之规定,刘某军出具的欠条应为无效。故对于李某旗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李某旗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彩礼作为礼节和民俗,本应予以尊重,然而因为昂贵的彩礼,成了许多家庭沉重的负担。本案中,女婿出具的“彩礼欠条”,虽是自愿书写,但应视为其在胁迫的情况下出具。岳父强行索要彩礼更是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对于彩礼欠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