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相互转账随意而频繁;
恋情结束,
男方却想把转出去的钱要回。
你觉得合理吗?
近日,成都新都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2014年12月底,小朱(男)和小李(女)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后,二人开始同居生活。2016年4月11日,小朱向小李的银行卡上转款15万元。2016年9月,二人恋爱关系结束。小朱说那15万元是他借给女友的,想让小李偿还本金和利息。
庭审现场,小李承认小朱曾给她转账15万元,但是否认这笔钱是借给她的。“他的银行卡是在外地办理的,不方便在成都使用,才用我的名义办了张卡,在里面存了15万元。”小李说,“这张卡一直是他拿着在用,里面的钱也是我们谈恋爱时一起花的,并不是转给我的。”
关于此案,新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案件现有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原告朱某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李某之间就案涉款项存在借贷合意,判决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朱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朱某除提交转款凭证外,未出示其他证明其与李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且在转款当时双方正处于恋爱期间,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