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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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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05-30
【编辑日期】 201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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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何正确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关于陈琼等5人申请茂名市政府职业迫害赔偿一案


要点提示:现行国家赔偿法奉行的是“法定赔偿”原则,即非法定范围的国家赔偿案件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赔偿。

案例索引: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茂中法立赔字第2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委赔字第4号。

一、案情

赔偿请求人:陈琼、李名康、刘淑琼、欧炳坤、刘元信

赔偿义务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

陈琼等5人诉称是1958年茂名页岩筹建处招考录取的初高中学生,是茂名石油公司的第一代工人。1962年时茂名石油公司是国家投资,属茂名市行政管理。当时因中苏谈判破裂,为渡难关,党中央采取了全国城市知青上山下乡支农等紧急措施。茂名市油公司方华发给我们茂名市人民政府仿制的茂名市人民委员会“回乡证”,发给我们正在上班的工人干部、转业人员共400多人,通知回乡支农。后市政府和茂名石油公司就安排他们的干部家属占领我们的岗位。1964年,上山下乡知青回城安排工作。但回乡支农的工人、干部、转业人员400多人回茂名石油公司要求复职,却不给复职。2011年以来,陈琼等十几个工人多次到厂及市政府要求赔偿,均无结果。2014年,陈琼等5人以茂名市人民政府职业迫害致使无法恢复工作为由,请求茂名市人民政府进行国家赔偿。

二、裁判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琼等5人以茂名市人民政府赔偿未恢复原工作损失的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范围,应不予受理。

宣判后,陈琼等5人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陈琼等5人的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范围,因此决定:维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茂中法立赔字第2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三、评析

本案特别之处在于:陈琼等5人反映的问题发生于上世纪60年代,在多年信访无果的情况下,转而提出国家赔偿,试图实现自身诉求。但是,此案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在目前国家赔偿法框架下无法解决。

《国家赔偿法》于199511日才施行,奉行的是“法定赔偿原则”,即非法定范围的国家赔偿案件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赔偿。《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就明确规定了国家赔偿案件的范围,超范围的案件将不被受理或者不予赔偿。

目前,被纳入国家赔偿审理范围的案件分别为:违法刑事拘留赔偿;无罪逮捕赔偿;二审无罪赔偿;重审无罪赔偿;再审无罪赔偿;刑讯逼供致伤、致死赔偿;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赔偿;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错判罚金、没收财产赔偿;违法司法罚款赔偿;违法司法拘留赔偿;违法保全赔偿;错误执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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