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兼谈抑制死的法律适用
轻轻一脚酿悲剧
2004年10月11日12时55分。河南省内乡县赤眉镇初中一.六班。午休的铃声响过后,大多数学生进入休息状态,但年仅15岁的男同学豆豆(化名),却还在做小动作,班长亮亮(化名)进行制止时,豆豆非常反感,口气生硬,引起即将睡眠的其他学生起哄。时任该班男生安全管理员及寝室长的柯柯(15岁,化名)进行劝阻,豆豆认为其多管闲事,一边说“叫你管我”,一边走到柯柯面前,用手推了柯柯一掌。柯柯认为豆豆违反作息纪律,还不服从管理,在豆豆推他时,也推扯豆豆。倔强的豆豆气愤之余,首先用拳头击中柯柯左眼。柯柯也不示弱,还拳将豆豆鼻子打出血。班长亮亮和副班长伟伟(化名)见状,急忙上前劝架,双方被拉开而不能近距离击打时,就用脚踢对方。豆豆踢柯柯右膝 ,柯柯还踢豆豆腹部一脚,由于双方被拉开,柯柯这一脚似乎没踢住,充其量是只与豆豆腹部“亲吻”了一下,与重踢相比,只能算“轻轻一脚”。但就是这一脚,豆豆突然倒地,昏迷不醒。这下可吓坏了柯柯,他哭着呼喊豆豆“你可别吓我们……”后在同学的提醒下,急忙伙同同学将豆豆背送200米远的镇医院抢救。同日13时50分,豆豆抢救无效死亡。
“杀人不见血”案震惊各方
中国有句俗言,叫“杀人不见血”,这是用来形容某些人用心计致人于死地而不见血。但这句俗言恰恰应验了,甚至应验在这所在全县颇有名气的初级中学内。校领导十分震惊,一方面让柯柯写出事情的经过,另方面火速报案并通知豆豆家属。
内乡刑警大队闻讯,风驰风掣,25公里路程20分钟赶到。现场勘查、拍照、绘图、尸检、询问……一切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柯柯还没写完事情的经过,就接受讯问。
经内乡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联合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豆豆颈部、胸腹部、背腰部、臂部、会阴部、四肢均无损伤;脑、心、肝、肾未见异常,即排除了疾病致死的原因。尽管尸检见豆豆右眼上睑结膜下有一点状出血,左心房前壁及左心室后壁有散在点状出血点、左肺上下叶、右肺下叶浆膜下出血,但躯干肢体表面及皮下组织未见外伤,说明以上出血点不是外力打击形式,分析推断属于在濒死期所形成;豆豆昏迷发生急、死亡速度快,尸斑呈暗紫红色,口唇紫绀严重。综合尸体现象、死亡过程,结论:豆豆系被人用足踢中腹部后引起神经反射性抑制死亡。而柯柯被豆豆用拳击中左眼的伤构成轻微伤。
不难看出,豆豆除鼻子被柯柯打出血外,其余身体部位均无出血和损伤,而“鼻子出血”在日常生活中习空见惯,不足为怪,也不能致人于死地。这起案件,在当地被称做“杀人不见血”案,引起学校在校千名学生、社会知情群众广泛关注。
两天后,即2004年11月13日,校方就豆豆赔偿一事,在公安机关主持下与豆豆父母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各种费用4.1万元,以后双方互不追究民事责任。
细缜的庭外调查
2005年元月26日,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柯柯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向法院提起公诉。主办此案的内乡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法官详细阅卷后,尽管其从事审判工作已 超过十年,但由于此类“一脚踢死人”案从没遇到,也十分震惊。柯柯同学在校表现如何,其家庭背景怎样,如何教育、感化、帮助失足的柯柯,这些问题常常萦绕在少审法官脑海中。为寻求最佳挽救方案,他们决定首先开展庭外调查。
少审庭法官首先来到柯柯就读的学样,据校长、班主任反映,“柯柯一贯表现良好,是班干部,一直能刻苦学习,学习成绩优异排名第二,性格内向,不爱多说话,文静些,受到老师和同学的喜爱。”柯柯的十多名同学座谈时,不约而同地对法官说,柯柯抱负大,不止一次对同学说过“清华、北大是他向往的学校”,柯柯平时勤奋好学,团结同学是他们的榜样,让他们“眼红”。座谈的学生还说,柯柯与同学发生争执现象过去从没发生过,与豆豆是第一次。
柯柯居住的村庄座落在该镇北,北靠丘陵、南临湍河,乡村公路从村前路过,是个好地方。柯柯的七名邻居在法官走访中,都说“柯柯在家与邻里孩子不淘气,很听母亲的话,乐于助人,时不时帮人带孩子,说话和气……”田间、地头、茶余饭后,人们谈起柯柯,都夸他“穷人的孩子懂事早”,对柯柯发生这样的事有人表示婉惜,有人说“想不到”。
柯柯的母亲向来访法官哭诉“柯柯一岁多时,亲父就因病去世,后继父也病故,母亲拉扯其兄弟二人,老大辍学外出务工。因家穷柯柯放学后常帮母亲做些力所能及的事……”尽管是一个充满辛酸与苦辣的家庭,但柯柯的奖状却排满墙壁。
内乡妇联会也受法庭委托,指派调查员、副主席杨荣霞等二人对柯柯这样一个花季少年酿造悲剧的原因进行调查。该妇联会写给法庭的调查报告称,柯柯目前是单亲家庭,务农的母亲小学还没毕业,由于家庭教育缺失,没有形成完整的性格,对豆豆踢一脚,是本能反抗,属意外事件。做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妇联会,在递交法庭的调查报告中建议法庭从轻或减轻对柯柯的处罚。经过细缜调查,家访、走访,一个“挽救柯柯的方案”形成雏型。
由于缜细的家访和调查,让人感到时间过得特别快,《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案件审限一个半月瞬间即临,合议庭报请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得到允准。
白炽化的庭审辩论
2005年4月14日,内乡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柯柯故意伤害案,柯柯的母亲做为柯柯监护人和民事赔偿被告人也参加了庭审。根据公诉人的指控,法庭查明上述事实,围绕柯柯罪与非罪的辩论达到了白炽化。公诉人坚持柯柯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但法庭为柯柯指定的刑事辩护人、内乡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秦国盈认为,柯柯无罪。其主要理由有三:一是豆豆不是抑制死亡。鉴定结论没有排除他种死亡的可能性。辩护人认为,一般情况下,人的死亡分病历性和生理性死亡两种,但该案的法医学鉴定中运用“豆豆的死亡较符合抑制性死亡症状”这种推理方式来结论,明显不科学,应当运用“是”或“不是”性语言来结论,况且“死亡过程最长时间2分钟”,是抑制死的基本特征,而豆豆昏迷后抢救55分钟才死亡,不符合抑制死亡的特征。二是柯柯没有故意伤害的动机和目的及承担刑事责任的三个必备条件。柯柯“踢豆豆一脚”,是在“他打我一拳,我就还一拳,他踢我一脚,我就踢他一脚”这样一种心理状态下进行的,是一种本能的、无意识的条件反射性自卫和对抗。三是柯柯对豆豆死亡不存在过失。柯柯是一位年仅15岁的孩子,对其的“认知能力”决定了他对豆豆死亡结果的发生既不能预见,也不应预见。因此,应宣告柯柯无罪。为支持上述辩护意见,辩护人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
柯柯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代理人、内乡县城关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刘志军,针对豆豆的父母要求柯柯母亲除学校赔偿4.1万元外,另外再赔偿47713.6元及丧葬费3000元的请求,表述了三点代理意见。刘志军说,豆豆死亡依据法律规定,赔偿总额为47713.6元。但豆豆死亡是在学校发生的,学校做为在校学生监护人,应承担70%的责任,即33399.52元;豆豆拳打柯柯在先,有明显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鉴于双方都是15岁的未成年人,故剩余的30%责任。各负担一半。照这样计算,柯柯的母亲应承担7157元的经济赔偿。鉴于学校已替柯柯母亲垫付6600.48元,因此,柯柯的母亲只需再赔偿豆豆556.40元。
法庭辩论达到白炽化,控辩双方谁也不让谁,谁也说服不了谁,均各自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证据。豆豆的父母以及豆豆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代理人坚持认为学校赔偿是“自愿”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体现,不能替代柯柯母亲的赔偿责任,鉴于案情的特殊性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调解”不能,法庭决定“定期宣判”。
艰难的判决
案件审结后,三名合议庭法官就本案定性问题却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宣告柯柯无罪。理由是,豆豆的死亡原因系抑制而死,属猝死一种,柯柯“踢一脚”的行为虽与豆豆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死亡结果是由于柯柯年幼不能预见的情况而引起的,属意外事件,不应按犯罪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柯柯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客体为人的生命权利;主观方面为过失,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均可构成本罪;客观方面为致人死亡的行为。本案中,柯柯年仅15岁,在主观上受年龄限制,不能预见到自己踢豆豆一脚可能给豆豆造成损伤,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符合本罪的主观方面要件。柯柯踢豆豆一脚,豆豆即倒地昏迷死亡,符合本罪的客观方面和客体要件。因此,柯柯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要件,应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柯柯定罪刑罚。第三种意见认为,柯柯的行为符合公诉人指控的罪名,即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理由是柯柯在短时间的纷争中,用脚踢豆豆腹部,其主观上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豆豆死亡,法医鉴定结论也证实豆豆的死亡是受外力作用造成神经性反射抑制死亡,与柯柯踢一脚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柯柯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合议庭存在不同意见是常见的事情,况且本案案情是这三名合议庭成员从没遇到过的。为对柯柯公正处理,也为告慰死亡的豆豆及其父母,合议庭三名法官把自己锁在办公室内查阅相关法律书籍,走访有关专家、学者、教授,最终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2005年5月12日,合议庭意见报审判委员会批准,内乡法院发出(2005)内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为,豆豆死亡与柯柯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柯柯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但豆豆拳击柯柯在先,有一定过错,校方、柯柯监护人、豆豆监护人民事赔偿责任应接3:6:1予以划分;由于柯柯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和约束能力,在遭受豆豆打击时不能冷静处理,致使走上犯罪道路;鉴于柯柯是未成年人,平时表现好,具有可塑性,且认罪态度好,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一审判决柯柯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赔偿豆豆父母经济损失28638.96元。判决书送达的当天,就为柯柯变换强制措施予以释放,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为了祖国的明天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未成年人肩负着祖国的未来。虽然本案宣判后当事人法定时间内均没上诉,但少审庭法官的心并不轻松 ——柯柯复读的工作还没眉目。尽管法官三进学校,就柯柯复读 与校方协商,但校方认定一个理:一个故意伤害同学致死的人,在原来的学校上学,既不利于柯柯改造,对其他同学心理也是一个压力,或许谁都不愿接近这个杀人犯,最终导致柯柯孤癖、伤感。校方的想法似乎也有一定道理。
又一次少审工作专题会议,少审庭法官就柯柯复读问题畅说已见,有人提议,柯柯是否复读,要尊重柯柯意见, 做为法官,只要案判好判公就行,不能“牛不喝水强按头”,这条意见很快被“以不注重案件社会结果”而被否决。又有人提议让柯柯到邻县或南阳市去就读,那里离柯柯的家远,只要法院不说,没人知道他在家干的事情,有利于他学习。考虑到柯柯家拮据的经济状况和昂贵的学习费用,这条意见欠佳,何况这条意见的另一个出发点是规避柯柯曾被刑罚的事实,因此也被否决。
还有人提议让柯柯的母亲找下就读学校,或许校方念及柯柯的成绩优异和家庭贫穷,会答应的,这比法院出面“公对公”办事要容易些。这条建议实质上是把“柯柯复读”问题象皮球一样踢给了家庭,法院成了局外人,这与“只判不管”同出一辙,也被否决……。
这次专题座谈会一直开了三个小时,同志们共提出七种建议,最终落脚在“不惜一切代价,让柯柯就近复读”。参加座谈的该院常务副院长、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何国盈在归纳总结对柯柯的帮教方案后,斩钉截铁地下了“死命令”:“少审庭务必在三日内妥善安置柯柯复读,完不成任务,按院纪处分……”
2005年5月11日,星期三,小雨,时夜9时,也就是对柯柯的判决书次日就要宣判的前一天,少审庭庭长郭晓菊又带领三名法官,专程驱车来到离柯柯家较近的另一所初中,这所初中,校风正、学风好、设备全,在当地名气更大,更便于柯柯全身心地投入学习、改造。校长热情地接待问明来意后,脸一下“晴转阴”——是啊!有哪个学校乐意接纳一个罪犯?又有哪所学校愿意接纳一个致人死亡的学生?但郭庭长不厌其烦地详细介绍了柯柯在校表现、合议庭家访情况,并出示县妇联调查报告,证明柯柯并不是一个“好招惹是非”的学生。郭庭长从孩子的可塑性谈到柯柯的抱负,从九年义务教育谈到社会的发展和文明,最终语重心长地对校长说:“柯柯与我们同来的几位法官非亲非故,我们这样做,不图柯柯报答我们,也不图一个15岁的孩子给我们出什么名,只图柯柯将来做个社会有用的人而不是社会渣子,一旦成为渣子,那受害的可能是你,也可能是我,或者是他……”一席话说得校长对柯柯赞叹不已,一席话说得校长脸色“阴转晴”,一席话说得校长最终点头表态:“冲着你们冒雨来为柯柯安排上学这份情,我也要答应。明天柯柯只管来(上学),在校期间,我是他监护人;除书费外,杂费全免了,学校一定尽全力培养他努力改造自新,重塑自我……”
至此,少审法官那悬着的心才稍稍落下。
细微之处见真情
2005年5月12日,也就是何国盈副院长下达“死命令”的第三天,8时,一辆喷涂着“法院”标志的警车停靠在看守所门前。这是少审庭法官来对柯柯宣判,并接柯柯去上学。8时30分,办完释放手续,警车载着柯柯离开了或许他一生都不会忘记的地方。10时03分,警车停在校门前,两行穿着校服的同学列队鼓掌欢迎柯柯到校学习——这是同样有着慈母心的该校校长,为给柯柯留下良好的“不歧视”第一印象而专程安排的。事情来得突然,待法官醒过神来,柯柯已被同学簇拥着走向教室。望着明窗净儿宽敞的教室,坐在座位上的柯柯“哇”一下突然哭出了声。哭声震惊了法官和同学——柯柯太激动了,激动得连他也想不到。他呜咽着对身旁法官说:“叔叔、阿姨,我一定努力学习,不辜负你们……”郭庭长轻轻拍着柯柯的肩膀,满怀关切地说:“孩子,只要你团结同学,尊敬老师,努力学好各门功课,我们就放心了……”
望着渐渐离去的法官背景,望着依稀可见还频频招手相送的柯柯,笔者心中的敬佩之情油然而生。记不清那位哲人曾经说过:一滴水能反映出太阳的光辉,一伴平常事足以体现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司法文明和公正。本案,不正是人民法官帮教失足青少年积极参与综治的缩影!
谈起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从事少审工作十余年的郭晓菊庭长感慨万千,她说:“帮教工作尽管难,但检验着我们少审工作的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法官脚磨烂,腿跑断,千方百计感化失足青少年,既是周到的司法服务具体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少的内容,我们只能做好,才无愧人民。”安排柯柯复学的这一看似“芝麻小事”,印证了郭庭长的肺俯之言,折射出少审法官为人民的高度责任感和崇高的使命感。
关于抑制死的法律适用
抑制死,是指由于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构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在短时间内心跳停止而死亡,尸体检验未发现明确死因者,称为抑制死。有的抑制死发生在接受某种医疗检查或治疗措施中,如胸、腹穿刺,尿道扩张、引流等,因而易引起医患纠纷。
抑制死在病理上仅有猝死的一般性改变,而无特殊病变。因此鉴定是否为抑制死,主要运用排除法,即排除病变死亡的因素。在确认无致死性病变,无致命外伤,无中毒证据,受害人死亡与外界刺激有明显因果关系,才能确定为抑制死亡。
在刑事审判中,受害人抑制死亡,被告人是否有罪,是此罪还是彼罪,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或是故意伤害致死,主要从主观特征上区别。意外事件致人死亡,是行为人突施某一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他人死亡,但既不是故意,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本案中柯柯踢豆豆一脚,其主观上有伤害豆豆的故意,明知“踢一脚”的行为会给豆豆造成伤害,而不是对踢豆豆一脚会造成豆豆伤害后果根本不可能预见。因而柯柯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即不能按柯柯无罪处理。过失致人死亡罪,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却轻信能够避免。结合本案,柯柯仅15岁,受年龄限止,不能预见也不可能预见踢一脚豆豆会死亡,更谈不上轻信可以避免,因而,本案不能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本案中,柯柯和豆豆均已15岁,双方互殴、互踢,都有伤害对方主观故意,且实施了伤害行为,客观上又造成豆豆死亡后果,鉴定结论也证实豆豆死亡,是受外界轻微刺激抑制而死,故柯柯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可见,“主观上有伤害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伤害行为,受害人无病变,受害人死亡与外界刺激有因果关系”,是解决抑制死定性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四个要素,缺一不可。
案后的沉重思考
童年应该是快乐的、美好的,充满回忆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童年。岁月的记忆里,祖辈的童年是辛酸,父辈的童年是饥饿,我们的童年是贫穷,孩子的童年是幸福。然而,在物质文明不断提高的今天,在片面追求文化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化的过程中,我们庞大的中、小学校未成年学生,却有一部分承载着在他们身上的学习压力,以及与其年龄极不适应的管理职能,或任班长,或任学习委员等。勿庸置疑,他们都是学生中的佼佼者,或连年被评为模范班干部。这部分学生干部,在班级既是学生,又是干部,承担着管理学生的职能,这种学生管理学生的模式,曾几何时,被当做成功经验去推广而沿袭至今。世人不仅要问,让未成年人去管理未成年人合适吗?甚至小学一、二、三年级10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干部去管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恰当吗?
柯柯是初一学生,年满15岁,在法律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让他们去承担管理学生职责,与其年龄也是不适宜的。难怪本案在审理中,法学界一些同仁、司法界一些同事、律师、社会团体等都倾向让学校承担全部责任。他们打了一个形象比喻,把管理学生的职责比喻为关系祖国未来的重担,这个重担不要说有千斤,一百斤如何,让一位年仅15岁的孩子去挑管理学生的百斤重担,极不公平,显失公正,因此,校方做为学生监护人和管理者应承担全部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但刑事部分可比照“单位犯罪”课以罚金。
一位法学研究生说,现行的学校管理体制,尤其是在未成年学生段,让学生管理学生,本身就是一个错误。一位司法界同仁,就本案接受采访时,直摇头.他说,中、小学校学生都是未成年人,应当增强老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取消这种学生管理学生模式。
该县妇联会的一位干部说,豆豆走了,我们同其父母一样很痛心,法律保护了一位过早凋谢的花朵,却伤害了另一位花朵,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不能不归咎于学校管理体制。倘若柯柯不是班干部,不去管理淘气的豆豆,噩耗或可避免,因为豆豆的心理可能处于平衡状态,矛盾就不会激化。采访中,无一人赞同现行中、小学校普遍存在的未成年人学生干部管理未成年学生的做法。
看来,本案反映出一个深层次的问题,直接挑战现行中、小学生管理方法,使世人在倾注未成年人成长的同时,不能不沉思我们的习惯做法,改革中、小学校现行管理体制中让未成年学生干部管理未成年学生的弊端,还孩子一个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祥合、适宜的生活、学习环境,乃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