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住址: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
法人代表:李某某。
被答辩人:郑某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村中心街*****号;
被答辩人:郑某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中心街******号;
被答辩人:郑某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村中心街****号;
被答辩人:索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号。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关系,被告主体不适格
2007年4月12日,答辩人(甲方)与浙江某某涂料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涂料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答辩人将本村的大会堂租赁给本案第二被告涂料公司,租赁期限自2008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底,租赁协议第四条约定“维修责任:大会堂在租赁期间内屋顶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租赁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租赁协议履行,历年来,所有的大会堂维修均是由涂料公司负责并支付费用,原告的亲属郑某光是在维修大会堂时发生事故的,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应该由涂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答辩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涂料公司对大会堂进行修理,并不能因此转移合同中的维修责任。
2015年5月下旬,涂料公司发现大会堂屋顶太破旧需要修理,指派钭某甲负责进行相关的修理事项。钭某甲找到木工郑某华、泥工郑某光、张某某商讨翻修事宜,商讨过程中因维修量大、花费大等原因,才通知答辩人相关干部到现场商讨。商议中,双方对于大会堂需要维修并无分歧,分歧在于本次维修的费用该由谁承担,由于当时的参加人不是租赁合同的经手人,所以,对大会堂进行修理达成一致,但对由涂料公司还是答辩人维修没有达成协议,在租赁合同没有变更的情况下,双方仍然要按照原资料协议履行。
三、原告亲属郑某光是受涂料公司雇佣去维修大会堂发生事故的,应该由涂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双方没有对维修事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涂料公司的维修负责人钭某甲就叫自己的兄弟钭某乙开始搭建脚手架、雇佣郑某光、张某某、郑某华等人开始维修,答辩人是在涂料公司开始维修后才叫人监督施工的,目的是为了监督维修中的质量,起到协助作用,并不是法律上的维修主体,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四、事故发生后,为了社会稳定、为了涂料公司不受处罚,某某村部分干部听从某某镇领导的劝解,调查笔录中没有直接讲涂料公司是事故责任人,也没有交出租赁合同,目的是保护当地企业,并不能由此否认涂料公司的赔偿责任。
五、答辩人听从某某镇党委、政府领导及相关调解人员的劝解,同意先行垫付本次事故赔偿款的50%,是为了社会稳定、为了配合政府工作,涂料公司不履行支付50%赔偿款的义务是违约行为。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在发生事故后,为了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农村,听从某某镇党委、政府、某某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领导及调解人员劝解,在原告方同意赔偿总金额为38万元后,同意按照涂料公司支付50%、答辩人支付50%的调解意见,并同意涂料公司提出的只确定口头协议,不签书面协议书的请求,答辩人按照口头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告方支付了190000元的赔偿款,而原告在向涂料公司追讨190000元无果的情况下,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是不符合口头协议书内容的。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租赁合同和口头协议的约定,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答辩人: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