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诉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民事起诉状
原告:朱**,
被告:朱**,
被告:钱**,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37500元共计人民币:137500元(其中50000元从2013年9月1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另外50000元从2014年1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至起诉日利息合计约为37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朱**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09年9月1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现金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该笔借款直到现在尚未归还本金,但利息已支付到2013年9月14日;2014年1月24日其又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现金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另,上述借款事实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已依约将借款金额支付给被告,被告应当及时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是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因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诉讼请求。
此致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朱**
201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