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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银行与蓝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起诉状
【字体:
【作者】 whj
【作者单位】
【来源】
【编辑日期】 2016-10-29

某某银行与蓝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起诉状

原告:某某银行,住所:

负责人:某某,任行长。

被告一:蓝某某,男,

被告二:尤某某,

被告三:兰某某,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蓝某某、尤某某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0861.9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止到2016年10月23日的利息、罚息共计7567.07元,2016年10月2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债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蓝某某、尤某某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费用人民币3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兰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蓝某某、尤某某、兰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5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蓝某某、尤某某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编号:33014044215074324509),约定借款额度为200000元,额度存续期最长为三年,自2015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10日,合同还约定其他内容。

同日,原告与被告兰某某签订了《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33014044615073193598),被告兰某某为被告蓝某某、尤某某的借款本息、实现债权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原告与被告蓝某某、尤某某根据《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单》,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根据支用单和借据约定:本次贷款金额为2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7月10日;贷款用途为资金周转;贷款年利率10.185%,罚息利率按借款利率加收30%,即13.240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每月10号为指定还款日。

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告支付200000元,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至2016年7月10日还款日,被告蓝某某、尤某某只归还了本金43.03元,截止到2016年10月23日,被告拖欠本金总计190861.97元,利息、罚息7567.07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蓝某某、尤某某未按时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蓝某某、尤某某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根据《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被告兰某某应当对被告蓝某某、尤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保护原告资金安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之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某某银行

负责人: 某某

                                      2016年10月24日

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名称

待证事实

备注

1

原告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复印件

2

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

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复印件

3

《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借款支用单、放款单、借据《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

被告蓝某某、尤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支付、还款时间等起诉状陈述的事实

复印件

4

《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

被告兰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

复印件

5

网上清单、贷款结清试算

被告违约及拖欠贷款本息的事实

复印件

6

债务催收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确认债务催收、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

复印件

7

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

原告支付律师费的事实

复印件

 提交人:某某银行

                  201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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