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信用社与刘某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某某信用社,住所:
负责人:某某,任行长。
被告一:刘某某,男,汉族,1977年
被告二:吴某某,女,汉族,1977年
被告三: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某、吴某某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5317.0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至2016年6月15日拖欠利息、罚息共计3462.27元,2016年6月15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到归还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某、吴某某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费用人民币3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刘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5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刘某某、吴某某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编号33014057115080393064),同时签订借据一份,根据借款合同第二、三、十六条和借据的约定:本次贷款金额为15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2015年8月13日至2016年8月13日;贷款年利率为13.5%,罚息利率按借款利率加收30%,即17.55%;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每月13号为指定还款日。
2015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李某某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编号:33014057615073266252)。被告李某某为被告刘某某、吴某某的借款本息、实现债权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自2016年1月13起被告刘某某、吴某某开始陆续拖欠归还本息,截止到2016年6月15日,被告合计拖欠本金95317.08元,利息、罚息3462.27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刘某某、吴某某未按时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根据《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的约定,被告李某某应当对被告刘某某、吴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保护原告资金安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之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某某信用社
负责人: 某某
2016年10月24日
证据目录
序号 | 证据名称 | 待证事实 | 备注 |
1 | 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 复印件 |
2 | 被告身份证 | 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 复印件 |
3 | 《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放款单、借据 | 被告刘某某、吴某某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支付、还款时间等起诉状陈述的事实 | 复印件 |
4 | 《小额贷款保证合同》 | 被告李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 | 复印件 |
5 | 网上清单、贷款结清试算 | 被告违约及拖欠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的事实 | 复印件 |
6 | 债务催收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 确认债务催收、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 | 复印件 |
7 | 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 | 原告支付律师费的事实 | 复印件 |
提交人:某某信用社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