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粒石子,致一名年轻的80后小伙儿右眼受伤,致一个家庭背上近20万的债务,打碎了两个家庭的平静。近日,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一粒石子”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2013年9月5日,吴某驾驶一辆变型拖拉机往广德县新杭镇某彩石砂厂运送石头,因车子所载货物严重超过核定标准,在到达砂厂门口过磅时发生爆胎,崩起的石子致当时从事过磅的工作人员李某右眼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李某被送往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李某伤势为右眼球破裂伤,右眼球内异物待排,右眼球玻璃体积血。李某先后四次在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6天。经鉴定,李某右眼伤残等级为8级。事故发生后,李某所在砂场对李某进行了工伤赔付,吴某垫付了5000元费用,因双方未就理赔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将吴某起诉至广德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吴某赔偿其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在行车过程中驾驶的车辆碾压路面上的石子飞起将李某击伤,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认定为交通事故。驾驶员吴某在驾车过程中应注意路面状况,确保安全,而其在此过程中未尽到谨慎观察路面情况及注意安全之义务,且系超载,使车轮轧起石子致李某受伤,其负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判令吴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吴某对判决不服,上诉至宣城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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