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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办关于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调研督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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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全国爱卫办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26
【实施日期】 2005-07-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全国爱卫办关于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调研督导的通知

      颁布单位:全国爱卫办

       全爱卫办发[2005]1号

      

      全国爱卫办关于组织爱国卫生工作调研督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

      为了贯彻落实今年4月22日召开的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推动爱国卫生运动深入、持久地开展,全国爱卫会决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爱国卫生工作调研督导。现将今年调研督导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督导内容

      政府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视程度;入夏前开展卫生整治活动情况;卫生防病工作情况;卫生城市、卫生镇巩固情况;农村改水改厕项目进展情况;以及有关部门工作情况等。

      二、调研督导范围和方式

      这次调研督导分为6个组,每组抽查2个省份。被抽查的省份省会城市或自治区首府为必查城市,另外再抽查一个“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镇(县城)”,如没有“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镇(县城)”,则抽查省级卫生城市(镇)。

      调研督导采取听取汇报、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和走访群众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调研督导人员与时间

      每个调研督导组组成人员有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政协委员、全国爱卫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公共卫生专家、省市爱卫办主任以及全国爱卫办工作人员等。

      调研督导活动定于2005年8月起陆续开展,各调研督导组抽查省份和行程由全国爱卫办另行通知。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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