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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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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29
【实施日期】 2005-12-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宪法法律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29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6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审查和批准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200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批准2005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06年中央预算;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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