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第四批获得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使用授权的国家级森林公园名单的通知 林场发〔2012〕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根据《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使用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审查,我局同意授权河北黑龙山等122处国家级森林公园使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名单见附件),现予公布。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督促此次授权使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的国家级森林公园,严格贯彻执行《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使用暂行办法》,确保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的规范使用。同时,要对前三批获得授权的国家级森林公园制作与使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森林公园景区入口、管理机构办公场所使用统一标牌与徽标的情况,并于2012年9月30日前将检查结果报送我局场圃总站。 特此通知。 附件:第四批获得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使用授权的国家级森林公园名单.doc
国家林业局文件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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