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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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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发(2001)25号
【发布日期】 2001-07-13
【实施日期】 2001-07-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将于2001年8月1日起在我院和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施行。现将本办法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各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各自的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院和下辖基层人民法院之间案件移交管理办法。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






为确保案件的及时移送,提高诉讼效率,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案件的移送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向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的当事人送达判决书、裁定书时,对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案件,应当同时送达《上诉须知》和《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并作为送达必备的诉讼文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经当事人填写确认后应与送达回证同时交回。送达回证上须加盖法院的印章和注明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名称、件数、送达方式。各级法院也可在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主文后增加一段“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裁定)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同等金额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第二条 法院送达给当事人的诉讼文书,送达至当事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定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即为送达。





第三条 法院收到上诉人提交的上诉状,应在上诉状右上方注明收状日期、收状人;收到上诉人邮寄的上诉状的,除注明收到日期、收状人外,还应保存盖有邮戳日期的信封。





第四条 刑事案件上诉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在收到上诉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三日内将上诉状移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三日内将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二审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上诉、抗诉期届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应当将报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15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移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应当将报请准核案件和结案报告、判决书各15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移交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八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第一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被上诉人答辩期满后五日内将案卷和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九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移送上诉或复议案件材料,应包括:


(一)案件移送函1份;


(二)装订符合规范的本案全部案卷;


(三)判决书、裁定书或制裁决定书5份;


(四)含有告知当事人交纳上诉费内容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及其送达回证;含有告知当事人交纳上诉费内容的《上诉须知》及其送达回证。


(五)上诉状或复议申请书(答辩人答辩的附答辩状)1份以上;


(六)已预交足额或部分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应附经与原件核对的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银行凭证或法院出具的收费收据的复印件1份。


当事人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的,应将其提交的缓、减、免案件受理费申请一并附卷移送。


案件移送函中应详细注明上述各项上诉材料的名称、项目及数量。





第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时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两日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五日内补齐。逾期不补的,应予以登记,并将上诉案件材料退回第一审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的调卷通知后,应当在十日内将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上级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立案的一、二审案件,应在立案后的次日将案件材料移送给排案法官。


发回重审、审判监督、抗诉、指令再审、执行监督、指令执行案件的移送也应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排案法官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的次日进行案件排定,并在排案次日将案卷材料移送给跟案书记员或审判庭、执行庭的内勤人员。





第十四条 跟案书记员收到案卷材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发送有关的诉讼文书,并在做好发送工作后二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主审法官、执行法官。


审判庭、执行机构的内勤人员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应将案卷材料移送给主审法官、执行法官。





第十五条 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签发后,主审法官应在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跟案书记员。跟案书记员收到案卷材料后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一审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按本办法第四条、第八条规定办理;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二个月内装订完毕,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归档。


(二)二审、审监、执行案件,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二个月内装订完毕,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归档。


(三)二审、审监案件,应在案件结案后十五日内将一审法院的一审案卷退回原审法院,并附三份二审裁判文书及退卷函。





第十六条 省法院于每季度对不依照本办法规定移送案件的法院进行一次通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工作后”、“届满后”、“收到后”、“通知后”、“次日”均不包括当日在内。本办法规定的以日为单位的期间均为工作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八月一日起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施行。本院以前下发的有关案件移送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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