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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中技术鉴定费用负担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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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发法(2002)122号
【发布日期】 2002-06-03
【实施日期】 2002-06-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为保证审判的公正和效率,保证审判的结果与透明,对是否授予专利权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的行政案件当中涉及的 技术复杂问题,应当采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现场勘验和聘请技术专家咨询的办法进行认定。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11的有关规定,对技术鉴定费、现场勘验费和技术专家咨询费的负担提出以下意见:


1.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的鉴定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专利复审委员会败诉的,由第三人负担;


2.对是否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行政案件,因无第三人参加诉讼,专利复审委员会败诉的 ,鉴定费用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


3.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提起的行政诉讼,专利复审委员会败诉的,鉴定费用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


4.专利无效行政案件的鉴定费用先由提出鉴定申请的当事人垫付;当事人均为提出申请,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原告和第三人均垫付全额的鉴定费用,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的原告和第三人负担;


5.专利行政案件的现场勘验费用,根据实报实销的原则,由提出现场勘验申请的原告和第三人负担;6.专利行政案件的专家咨询费用,由人民法院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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