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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跨辖区委托执行案件由受托人民法院立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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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云高法(2002)111号
【发布日期】 2002-06-11
【实施日期】 2002-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云高法〔2002〕111号各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跨辖区委托案件由省法院统一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委托执行案件的立案问题,经省法院研究决定:省内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执行案件一律实行委托或指定执行,委托或指定执行的案件统一由受托人民法院立案。委托法院只做登记不立案,不得收取申请执行费,立案庭将案件登记后两日内移交执行局办理委托执行的相关手续(相关材料复印后存档备查)。受托或被指定执行的法院在执行中的相关事项,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制度的暂行规定》办理。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委托案件的立案,由各中级人民法院自行规定。


本决定从二oo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并由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通知辖区基层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o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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