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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法院关于简化民事裁判文书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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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发(2002)31号
【发布日期】 2002-12-25
【实施日期】 2003-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广东省法院关于简化民事裁判文书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民一庭反映。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法院关于简化民事裁判文书的规定(试行)






为了提高审判效率,实现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规范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我省民事审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制作下列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需要制作调解书,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的;


(二)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或部分诉讼请求的;


(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一方承认对方的部分事实主张的;


(四)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案件当庭宣判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当即履行全部义务,当事人仍要求人民法院送达裁判文书的。





第二条 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可以不写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在写明当事人情况和案由后,一审民事调解书迳写原告起诉主张的主要事实和诉讼请求,二审民事调解书简写案件审理过程和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然后写明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内容,以及人民法院审查确认情况。





第三条 被告或者被上诉人在诉讼中表示承认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诉讼请求的承认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案件,在制作民事判决书时,写明原告或上诉人主张的事实和请求后,简要陈述当事人承认诉讼请求的情况,无需陈述案件事实及展开论理,即可写明判决主文。


被告或者被上诉人在诉讼中表示承认对方的部分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部分诉讼请求的承认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案件,在制作民事判决书时,对当事人承认的诉讼请求部分,只需简要陈述,无需进行论理。





第四条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仅对法律适用或责任承担有争议的一审案件,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时,写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后,直接写明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以及被告对法律适用的意见,即可进入论理部分,可不再陈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仅对法律适用或责任承担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时,在陈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对案件的处理后,简要陈述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情况,写明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二审予以确认,即可写二审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判决结果。


当事人部分承认对方的事实主张的案件,可在判决书中直接写明当事人承认的内容,对当事人承认的事实部分无需再写举证、质证和认证的情况。





第五条 被告虽然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或诉讼请求有争议,但当庭宣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后,被告在宣判后立即履行全部义务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时,写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后,可直接写明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并表明被告已经当即履行完毕。





第六条 人民法院制作简化的民事判决书,在陈述案件审理过程时仍应写明立案和开庭的时间。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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