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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居民身份证鉴别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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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公安厅...等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3-01-06
【实施日期】 2003-0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近年来,我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办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件中,经常涉及居民身份证真伪的鉴别问题。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均未明确规定居民身份证鉴别问题,公安部也未作相应规定,有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为适应工作需要,及时、有效地打击各种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行为,现就居民身份证鉴别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身份证的鉴别权限。省、市、县(区)公安机关均有权鉴别居民身份证真伪,并出具《鉴别居民身份证证明书》(式样附后)。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及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件时,可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别居民身份证证明书》,认定居民身份证真伪。


二、鉴别居民身份证的程序。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新的防伪居民身份证暗记标识的通知》(公通字〔1995〕5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居民身份证防伪标识由省、市、县(区)公安机关分级掌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鉴别居民身份证真伪的,可委托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鉴别,县(市、区)公安机关根据《通知》规定作出鉴别结论,并出具《鉴别居民身份证证明书》。委托单位如对鉴别结论有异议,可向原鉴别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重新鉴别。


三、公安机关对居民身份证的鉴别仅针对证件制造真伪,不作个人信息认定。如案件办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与居民身份证上个人信息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核实。


四、居民身份证的鉴别工作由省、市、县(区)公安机关主管户籍居民身份证的业务部门具体负责。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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