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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进和保障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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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云高法(2003)60号
【发布日期】 2003-04-08
【实施日期】 2003-04-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为促进和保障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依法及时审理好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类纠纷案件,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法律意识。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并确立了对非公有制经济“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政策,各级法院要组织全体干警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充分认识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坚决消除片面强调保护国有经济,轻视或歧视非公有制经济的思想和做法,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法制环境和市场经济环境,为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依法贯彻执行法律和国家政策,切实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各级法院在处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类纠纷案件中,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要根据法律原则和相关政策处理。依法平等保护好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大力加强对科技型、外向型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的涉诉案件审判工作,依法处理有关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引导、规范、保护、促进这些企业的健康发展。办案中既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又要注意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级法院要依法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偷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融诈骗、串通投标、合同诈骗、非法经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并严厉惩治在国有企业改制进程中,国有股参股不控股的经营机制转变为私营制运行中对国有资产的侵吞等刑事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管理秩序,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法制环境。在审理案件中,要依法保护受害企业的合法权益,严惩违法犯罪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四、依法严惩侵犯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各类刑事犯罪,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 各级法院要加大打击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的各类犯罪活动,依法严惩抢劫、抢夺、盗窃、挪用、诈骗、侵占以及聚众哄抢、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侵犯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犯罪活动,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财产安全。要依法严厉打击故意伤害、杀害、绑架、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侵犯民营企业家、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犯罪分子。





五、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改革以及自身改制纠纷案件,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各级法院要认真审理好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收购、兼并、租赁、承包、参股国有和集体企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案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和国家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股权、债权和其它合法权益,促进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改组。要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自身在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中出现的各类股权确认、转让等纠纷案件,以及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破产、停业、解散等案件,依法确认股东权益,特别是对非公有制企业破产、停业、解散等问题,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各级法院要在正确执行现行法律和政策的同时,积极探索,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





六、及时公正处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类纠纷案件,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各项民事权益。 在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案件中,要依法区分企业财产与投资人、业主的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区别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要依法及时审理借款、买卖、建筑、承揽等各类合同纠纷,正确认定合同效力,划分当事人的合同责任,制裁违约、侵权行为,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流转法律秩序。尤其是对于非公有等合同纠纷,要依法及时处理,维护其合法权益,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





七、通过行政审判工作,严肃整治“四乱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需要的政务、政策环境。 各级法院要依法审理好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有关行政机关涉及税收、行政收费、工商管理、质量监督、海关监督等行政案件,认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以及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等行为,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赖以生存的政务、政策的不断优化。





八、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慎用执行强制措施,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及时回收对外债权。 各级法院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申请执行的案件,要及时立案,严格执行,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及时帮助申请人依法回收债权。对于因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而无法及时执结的案件,要上下联动,相互协同,采取指定执行、交叉执行、联合执行和提级执行等方式,努力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确保案件的依法、高效、全面执行。


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既要严肃执法,也要文明执法,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要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同情况,采取债主提供执行担保、债权变股权、“活查封”、“放水养鱼”等执行策略和方式,尽可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要慎用拘留等强制措施,对确需限制人身自由的,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并严格依法执行。





九、推进审判机制建设,全面提高法官素质,增强人民法院的执法水平和服务能力。 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时代主题,大力推进审判机制建设,健全和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完善配套审判工作制度,加强立案、信访、庭审、执行、裁判文书等窗口建设,并结合审判实际,培养法官公正、无私、无畏、慎欲的高尚品德,增强法官的业务素质,从而保证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好每一宗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纠纷案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并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经营、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的问题,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管理等各项制度的不断建立和健全。





十、因地制宜,制定对策,加强指导,狠抓落实。 各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均衡,各级法院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结合本意见所确定的原则和具体做法,制订出因地制宜的贯彻实施意见,把依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贯彻到具体的审判实践和执行工作中。同时,各中级法院要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办案指导工作,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加强业务交流,找出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疑点和难点,加大调研力度,研究解决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各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要大力开展“便民、利民、为民”的活动,公正司法,文明办案,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迅猛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0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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