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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庭受案范围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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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藏高法(2003)135号
【发布日期】 2003-09-10
【实施日期】 2003-09-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庭受案范围的规定》业经院审判委员会2003年8月14日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九月十日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的受案范围 (一)审判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民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第一、二审案件;


(二)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以及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


(三)审判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


(四)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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