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林、土地确权行政案件的收费问题,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2003]行立他字第6号函批复:山林、土地确权行政案件不属于财产案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第3目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请各级法院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