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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山林、土地确权行政案件收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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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发(2004)3号
【发布日期】 2004-01-06
【实施日期】 2004-0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关于山林、土地确权行政案件的收费问题,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2003]行立他字第6号函批复:山林、土地确权行政案件不属于财产案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第3目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请各级法院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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