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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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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2004)17号
【发布日期】 2004-02-16
【实施日期】 2004-0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其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

你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权案件如何编制案号和收取受理费的请示”(沪高法[2003]2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的案件是一类独立的新类型案件。为了便于司法统计,并正确表明这类案件的性质,应当将这类案件统一编号为“禁”字号。

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的受理费问题,由于这类案件没有争议金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按每件交纳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案件受理费收取。

此复。

2004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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