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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司法厅关于转发中央综治委等六部门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  
【发文字号】 鄂综治委(2004)5号
【发布日期】 2004-02-23
【实施日期】 2004-02-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教育局、司法局,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各部委、省属中等专业学校:

现将中央综治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3〕25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我省乡镇中心小学以上学校基本配齐了兼职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他们积极参与组织中小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学校内部安全防范与管理、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对于增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在聘请兼职法制副校长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地方有不少学校还没有配备;有的兼职法制副校长素质不够高,工作不到位;有的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不明确,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工作应付;有的未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影响了兼职法制副校长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保护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兼职法制副校长工作的重要性,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的职责和选聘工作,不断推进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兼职法制副校长的选聘工作。


各级综治委、政法各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在认真组织学习《意见》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建立健全兼职法制副校长选聘工作规章制度,严格选聘程序。一是要明确选聘条件。要按照《意见》中兼职法制副校长的聘请条件,把一批责任心强、思想素质高、专业水平强、有较强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热爱青少年教育工作的干警选聘到兼职法制副校长岗位上来。二是明确受聘程序。兼职法制副校长人选由县(市、区)综治办组织政法部门推荐,会同县教育局审核。确定人选后,由教育局或学校聘任。各地要制定严格、规范、明确的选聘办法,不断加强选聘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兼职法制副校长的管理。


各级综治委要会同政法各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兼职法制副校长的管理,要把选聘兼职法制副校长工作纳入到整体工作计划中。司法行政部门要经常性地组织兼职法制副校长集中进行业务培训,指导他们开展法制教育宣传工作;政法各部门要对本单位派出的兼职法制副校长在学校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为他们发挥作用提供有力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兼职法制副校长的工作情况作为评估学校整体工作的重要内容,配合做好兼职法制副校长的选聘、培训、管理、考核和奖惩工作;学校要为兼职法制副校长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每年要对兼职法制副校长的工作情况做出鉴定,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兼职法制副校长工作考核评估、奖惩制度。


各级综治委和政法各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每年要对贯彻《意见》、加强兼职法制副校长选聘管理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要把兼职法制副校长在学校的工作情况纳入派出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终考评和学校安全文明创建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建立奖惩机制,对兼职法制副校长工作开展得好的、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不到位的要责成派出单位进行批评、诫勉谈话或解聘。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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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检察院





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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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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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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