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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审民事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延期仍不能在审限内结案可再次延长审限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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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发(2004)207号
【发布日期】 2004-07-15
【实施日期】 2004-07-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关于二审民事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延期三个月后确不能在审限内结案能否再次延长审限的问题,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2003)民立他字第57号答复我院:二审民事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延期三个月后确不能在审限内结案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再次延长审限。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二审民事案件再次延长审限应严格审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精神,全省各中院应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审限的规定,确保案件在审限人结案。对确不能在审限内结案,需报请我院再次延长审限的,我院将严格审批,批准再次延长审限的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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