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院[2004]惠中法请字第1号《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对于同一合议庭成员就同一申诉案件两次审查的情况是否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的规定问题,本院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们认为,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或申诉进行审查属立案庭的职责,是案件是否准予进入再审的一种准备程序,在此阶段案件尚未进入再审,不是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即使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讨论,也仅是是否准予再审立案的工作方式、方法,不能因此成为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均没有将申诉审查程序规定为一个正式的审判程序。故你院所提的申诉审查程序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中的“审判程序”,不存在适用该条文进行回避的问题。
此复。
二00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