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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的六条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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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4)190号
【发布日期】 2004-08-17
【实施日期】 2004-08-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为了加强全市法院队伍建设,严肃审判工作纪律,认真落实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解决当前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司法公正,特作以下规定:





一、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宴请、请托、钱物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支付。





二、严禁向当事人及其律师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尚未决定与宣判的裁判内容。





三、严禁违反回避规定,审理与本案当事人及其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同事等关系的案件。





四、严禁参加由当事人及其律师出资的各种非公务活动。





五、严禁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为律师介绍代理案件。





六、严禁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律师。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凡基本事实成立,一律撤职、限期调离、辞退或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市法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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