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银行重庆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所持有我市各级法院制发的执行债权凭证项下债权能否转让问题的复函
【字体:
【发布部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4)渝高法执他字第178号
【发布日期】 2004-11-26
【实施日期】 2004-11-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

关于中国银行重庆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下称两行)所持有我市各级法院制发的执行债权凭证项下债权能否转让问题,经本院第411次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答复如下:两行所持有我市各级法院制发的执行债权凭证项下债权可以依法转让给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并指定的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后,双方应当持相应的转让合同及相关材料向制发债权执行凭证的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债权人,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办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