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依法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等诉前临时措施,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一项重要规定。依法、及时、正确地审理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案件,是当前知识产权审判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案件的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法院要重视并依法审理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案件,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损失扩大。采取诉前临时措施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统一执法原则和标准,切实发挥诉前临时措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作用。
二、审理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案件,既要积极,又要慎重。所谓积极,是指受理案件要积极,审查要迅速,采取措施要及时;所谓慎重,是指对申请的审查要仔细,程序要合法,采取的措施要适当。采取诉前临时措施,既不能因为受理或审查上的原因拖延时间,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损失的扩大;也不能审查不严,程序违法,措施不当而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于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涉及双方当事人的重大经济利益,要重点审查判断被申请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在审查过程中是否需要通知被申请人以及是否举行听证,主要要看判定侵权可能性的难易程度和有关证据是否充分可靠。
四、当事人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金额以足以弥补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和支付相关的费用为限。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应当是有效担保,对资信良好的提供的信用担保,经审查可予以认可。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案件是独立的案件,应当单独编立案号。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案件统一编“禁”字号,即(××年)×法民禁字第××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及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统一编“保”字号,即(××年)×法民证(财)保字第××号。
六、鉴于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案件的特殊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立案登记后立即移交知识产权专门审判庭,由专业审判人员进行实体审查,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关决定。
七、在有关法律法规没有修改或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之前,在不正当竞争和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中不能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诉前证据保全的措施。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