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区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关于民事审判庭审判业务分工的原则,最高法院政治部在2000年12月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文件中予以明确规定。根据最高法院文件的精神,高院政治部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高级法院机关内设机构职能》以及《上海市区、县人民法院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规定,对本市法院各民事审判庭的审判业务分工也予以了明确。鉴于各法院理解、执行不一的情况,经高院研究决定,在最高法院没有修改分工规定前,本市各级法院仍应按照最高法院和高院政治部关于民一庭、民二庭审判业务分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关于民一庭、民二庭的职能规定(摘录)
2、《上海市高级法院机关内设机构职能》关于民一庭、民二庭的职能规定(摘录)
3、《上海市区、县人民法院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关于民一庭、民二庭的职能规定(摘录)
二00五年三月二日
附件1: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关于民一庭、民二庭的职能规定(摘录)
(六)民事审判第一庭
1、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为抵押的合同,其性质以主合同性质确定);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
2、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
3、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4、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5、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6、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七)民事审判第二庭
1、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
2、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
3、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六、民事审判第一庭
1、依法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人身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房地产案件,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2、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3、办理下级法院关于适用法律的请示案件;
4、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5、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6、对相关民事审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
7、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工作和基层基础工作;
8、办理院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民事审判第二庭
1、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
2、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信用证、破产及涉及公司法调整的相关案件等;
3、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4、审批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5、办理下级法院关于适用法律的请示案件;
6、办理撤销仲裁案件的请示;
7、对相关民事审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
8、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工作;
9、办理院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5、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第一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案件,房地产案件以及其他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特别程序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工作;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6、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第一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及破产等案件;办理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