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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信访联络员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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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办(2005)7号
【发布日期】 2005-03-15
【实施日期】 2005-03-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为适应信访形势的需要,切实解决当事人上访反映的问题,进一步畅通言路,消解矛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我院公正执法、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一、本院各审判庭、执行局、监察室确定一名副职领导为信访联络员,负责与立案庭信访办公室联系接访涉及本部门相关的上访事项。





二、涉及本院各业务部门的上访事项,由立案庭信访办公室首接后,直接与各部门的信访联络员联系接访事宜。





三、各部门的信访联络员接到立案庭信访办公室的接访请求后,应尽快安排相关人员接访,或由本人亲自接访。





四、接访地点统一安排在本院信访大厅接访室。





五、接访完毕,接访的部门应负责跟踪办理接访事项,在接访后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答复来访人,同时抄送立案庭信访办公室备案。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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