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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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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沪高法(2005)67号
【发布日期】 2005-03-17
【实施日期】 2005-03-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各基层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涉外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经高院审委会2005年3月16日第七次会议决定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含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二、重申,涉外商事案件范围以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2月25日发布的法释(2002)5号《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为准。其中涉外合同纠纷是指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国际贸易、投资、金融、保险、融资租赁、担保、证券、期货、信托、合作、经营等方面的合同纠纷案件;涉外侵权纠纷案件主要是指国际贸易欺诈、涉外票据、证券权益、股东权、损害公司利益、企业财产所有权等纠纷案件。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黄浦区人民法院根据级别管辖原则受理涉外商事案件。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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