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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统一本市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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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沪高法(2005)106号
【发布日期】 2005-04-20
【实施日期】 2005-04-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文件
【法规类别】 其他



市第一、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

2004年2月市高级法院正式下发《关于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办法(试行)》,要求全市各区县法院积极探索和实践以繁简分流、控制案件流转时间节点为主要内容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模式。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和总结,流程管理在提高执行效率,加强案件统一管理方面的优越性已充分显现。为了更好地发挥流程管理的作用,使案件达到有序有控的状态,高院决定从今年下半年起在全市区县法院实行统一的流程管理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各基层法院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统一的流程管理模式,执行机构分别设立简易办案组和普通办案组,所有执行案件先由简易办案组办理,简易办案组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执结的再移送普通办案组办理。


第二,简易办案组的办理期限为两个月,简易办案组认为无法执结的,可在此期限内的任何时点将案件移送普通办案组办理。


第三,简易办案组办案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执结的,原则上应将案件移送普通办案组办理,但经批准也可以由简易办案组办结。


第四,简易办案组应当完成执行案件收案数的60%以上。


高级法院将根据上述流程管理模式开发相应的管理软件,请各基层法院接到本通知后做好准备,抓紧落实,切实保证全部执行案件能够纳入流程管理并及时、准确地将执行情况输入管理系统。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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